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簡字第5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