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3年度斗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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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52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美智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

二、被告全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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