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灃元選任辯護人袁健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91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918號卷第7至8頁為證人A女之警詢筆錄,然該筆錄中與構成要件事實攸關之筆錄內容,似為A女之母之陳述,因事涉犯罪事實之認定,請公訴人及辯護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是否就該警詢筆錄之記載聲請調查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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