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7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2269、2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8月9日死亡,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