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15號抗告人乙○○相對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抗告人因與國防部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通常係指指揮訴訟之裁定,如指定期日、關於指揮言詞辯論之各裁定及命調查證據之裁定等均是。觀之抗告人原聲明異議及抗告均係求為:本院98年7月22日中院 彥民己 98訴1515字第74201號函請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派員於98年8月27日10時會同本院人員勘測不動產標示:臺中市○區○○段275之107地號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弄○號建物,均予撤銷,核乃屬本院有關指定期日及命調查證據之裁定,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83條之規定,均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