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 張惠美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永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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