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94號債權人 吳英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禎泉科技有限公司彭鳳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彭鳳丹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彭鳳丹若有於票號LG0000000、LG0000000、LG000000
0號支票背書,請提出前開三紙支票背面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求之依據,則請撤回對彭鳳丹之請求)。
三、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否,請表明不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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