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979號債權人 鍾玉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佳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票號KD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非吳佳蓁,亦未退出該支票背面、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