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5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馥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馥如於民國91年01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881,439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