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志彥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志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彥因偽證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6年5月、有期徒刑7年9月(聲請書漏載)及有期徒刑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5
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