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呂順益
武氏 秋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李秋峰 律師被告 張宏仁
梓榮醫療社團法人弘大醫院法定代理人 鍾蝶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嚴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張宏仁為被告梓榮醫療社團法人弘大醫院(下簡稱弘大
醫院)之醫師。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至弘大醫院急診住院,次日接受右股骨幹骨板骨釘拔除及互鎖性骨釘再固定復位和植骨手術。原告出院後,發現其左右腳長短不一,故於110年2月16日回診時向被告張宏仁詢問詳情,被告張宏仁稱係原告骨頭不足之故,非其手術不當云云。原告不滿被告張宏仁飾詞卸責,遂向弘大醫院索取手術及病歷資料,弘大醫院竟拒絕提供,陳稱僅願交付X光片供原告申請保險給付。原告為確認被告張宏仁有無疏失,另至大千綜合醫院就診,經診斷確有「右下肢縮短5公分」之徵狀存在,且大千綜合醫院 蔡旻虔 醫師向原告說明其右下肢較短之原因,係弘大醫院骨釘手術不當所致,其餘有如附表所示之治療歷程。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損害賠償。
二、原告呂順益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請求被告張宏仁與被告弘大醫院負連帶賠償責任,請求被告連帶賠償㈠醫療費用91,000元㈡不能工作之損失285,883元、㈢勞動力減損296,553元㈣慰撫金500,000元;原告呂順益之配偶原告 武氏秋霜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500,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呂順益1,173,43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武氏秋霜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之答辯
一、本件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後知悉,被告張宏仁術前、術中、術後之醫療行為,無違反醫療常。本案之下肢缩短,並非是醫療造成的結果而是原告呂順益受傷所導致,故亦非屬醫療風險。股背背折後下肢缩短是可預期的,亦難以避免,通常醫師會依病人的骨折及手術狀況,給予後續的負重程度及復健指導。手術後發生下肢縮短之情形,大部分為骨折導致之骨頭缺損及後續下肢負重後踩壓導致的骨頭下陷,此皆非醫師之手術處置造成之結果,故非醫療疏失。遵從醫師的指導會有較佳的預後,但不表示經過醫師之治療處置,即能百分百復原,而無後遺症。以本案而言,被告張宏仁所為之三次手術,其處置皆相當標準符合醫療常規,尤以第三次手術特別複雜。因之前已數次手術,要先取出先前所有的骨釘骨板,再取部分髂骨進行植背,再復位貫通髓腔、置入髓内釘,是非常耗費心力及時間之手術。術後之X光攝影檢查結果顯示復位及内固定皆相當良好,未有不當之處。請參考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要旨及同院98年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要旨。
二、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准予免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告張宏仁為被告弘大醫院之醫師。
二、原告呂順益於103年06月10日因右側大腿、膝蓋嚴重骨折,在弘大醫院接受第一次手術。手術後X光檢查日期為103年06月23日。
三、原告於109年01月10日因為骨折,在弘大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術後於109年1月11日接受X光檢查。
四、原告於109年11月26日又因為骨折,接受X光檢查,並於11月27日在弘大醫院接受第三次手術。手術後109年11月28日X光追蹤檢查。
五、原告呂順益於109年11月26日至弘大醫院急診住院,次日接受被告張宏仁右股骨幹骨板骨釘拔除及互鎖性骨釘再固定復位和植骨手術,於同年12月5日出院,並分別於同年12月12日、110年1月9日及2月16日回診。
六、原告於110年4月12日至大千醫院門診,經蔡旻虔醫師診斷「右股骨骨折;右下肢縮短5公分。」,醫生囑言:宜休養,不宜粗重工作及劇烈活動及久站及長距離行走,需護具使用及復健治療。
七、弘大醫院於110年3月26日提出之原告呂順益之乙種診斷證明書內容記載:㈠診斷:右股骨幹骨折術後合併在骨折。㈡醫囑:個案於109年11月26日至本院急診住院,於109年11月27日接受右股骨幹骨板拔除及互鎖性骨釘再固定復位和植骨手術,於109年12月5日出院,共住院10日,術後宜休養半年避免操作及術後2個月內日常生活需人協助照顧,於109年12月12日、110年1月9日、2月16日至本院門診覆查治療共3次。
八、原告手術歷程如附表一所示。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有關原告主張被告張宏仁為被告弘大醫院之醫師。原告呂順益於109年11月26日至弘大醫院急診住院,次日接受被告張宏仁右股骨幹骨板骨釘拔除及互鎖性骨釘再固定復位和植骨手術,而於110年4月12日至大千醫院門診,經醫師診斷「右股骨骨折;右下肢縮短5公分。」另有如附表所示手術歷程等情,有梓榮醫療社團法人弘大醫院110年3月26日之診斷證明書、大千綜合醫院110年4月12日之診斷證明書、梓榮醫療社團法人弘大醫院之收據等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二、有關原告主張其經大千醫院於110年4月12日診斷「右下肢縮短5公分」係弘大醫院被告張宏仁於109年11月27日為原告進行之手術所造成,和被告張宏仁進行手術前、中、後未符合醫療常規,有醫療過失,應負賠償之責等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如上。經查,本件醫療爭議經送請醫審會進行鑑定,經衛生福利部要求提供:「呂順益於梓榮醫療社團法人弘大醫院、大千綜合醫院之完整病歷(含門急診紀錄、病程紀錄、手術紀錄、護理紀錄、檢查檢驗報告等紙本病歷,勿僅附電子病歷或病歷摘要)及醫療影像光、本案相關之完整病歷資料、醫療影像光碟及與案由相關之書狀及筆錄等資料,囑託醫審會鑑定結果為:㈠張醫師(即被告張宏仁)術前、術中、術後之醫療行為,無違反醫療常規。㈡手術後發生下肢縮短情形,大部分的原因是因為骨折導致骨頭缺損及後續下肢負重後導致的骨頭下陷,皆非醫師之手術處置造成的結果,故非醫療疏失。醫療風險是指在醫療中發生的非故意、非預期、非計畫的醫療意外而造成病人機體的損傷,但本案例之下肢縮短,並非是醫療造成的結果而是病人受傷所導致,故亦非屬醫療風險。㈢股骨骨折後下肢縮短是可預期的,亦難以避免,通常醫生會依病人的骨折及手術狀況,給予後續的負重程度及復健指導。手術後發生下肢縮短的情形大部分是因為骨頭導致之骨頭缺損及後續下肢負重後導致的骨頭下陷,皆非醫師之手術處置造成的結果,故非醫療疏失。醫師的指導會有較佳等預後,但不表示經過醫師之治療處置,即能百分之百的復原,而無後遺症。㈣本案而言,張醫師所為之三次手術,其處置均相當標準符合醫療常規,尤以第三次所特別複雜。因之前已數次手術,要先取出先前所有的骨釘骨板,再取部分的髂骨進行植骨,再復位貫通髓腔,置入髓內釘,是非常耗費心力及時間的手術。術後之X光攝影檢查結果顯示復位及內固定皆相當良好,未有不當之處等情,有衛生福利部於112年7月20日衛部醫字第1121666504號函所附第0000000號鑑定書可憑。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法院是否適用上開但書所定之公平要求時,應視具體事件之訴訟類型特性暨求證事實之性質,斟酌當事人能力、證據偏在一方、蒐證與因果關係證明之困難及法律本身完備否等因素,以定舉證責任或是否減輕證明度。本件原告上開主張被告張宏仁涉及醫療過失行為,承上所述,除經醫審鑑定並無過失外,原告就其主張即未能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為佐,是其主張,因無證據足以證明,而不可採。被告主張其無醫療疏失,應堪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張宏仁涉及醫療過失,因缺乏證據支持,難認係真實,均如前述。是原告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呂順益1,173,43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武氏秋霜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岢禛附表一:原告手術歷程編號日期就醫歷程出院診斷手術方法頁碼1103年6月10日原告呂順益在弘大醫院接受第一次手術。右股骨髁膝關節面第2型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膝股四頭肌部分斷裂;右側小指近端指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股骨踝行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清創及股四頭修補手術;右側小指行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卷93-97頁病歷卷23-24頁2103年6月23日手術後追蹤X光檢查。卷99-103頁3103年7月23日原告呂順益在弘大醫院接受X光檢查,證明原告呂順益在他院手術後,股骨頸長度已縮短約1公分。卷105-107頁4109年1月10日原告呂順益因骨折在弘大醫院接受第二次手術。右側股骨幹下端第2型開放性骨折;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右股骨髁膝關節面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術後合併鋼釘留存;高血壓性心臟病;B型肝炎。全身麻醉;右側股骨行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withLISSplate;左側遠端橈骨開放性復位及內固定手術withAcumedplate。卷109-113頁病歷卷63-64頁5109年1月11日術後接受X光檢查。卷115-119頁6109年11月26日因為骨折接受X光檢查,並在弘大醫院接受第三次手術。右側股骨幹骨折術後癒合不良再骨折及骨缺損;高血壓性心臟病;B型肝炎。半身麻醉;開放性復位併骨釘內固定再復位及髂骨植骨手術;移除植入物手術。手術後,預防性感染控制,疼痛控制以及症狀治療。經上述治療後,病人症狀緩解,病情穩定,予以出院,並門診追蹤治療。卷121-125頁病歷卷99-100頁7109年11月28日術後接受X光追蹤檢查。卷127-133頁8110年2月16日手術後三個月追蹤X光。卷135-1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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