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9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秋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3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錢秋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一、(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補充其報告日期為「民國102年5月16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錢秋雄明知獲緩起訴處分,於接受戒癮治療中,不得施用毒品,竟仍心存僥倖,利用緩起訴尚未確定之期間再次施用毒品,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對己身傷害及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3810號被告錢秋雄男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秋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民國101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01年7月10日至103年1月9日,緩起訴期間尚未完成),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4月30日為晚上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5月2日10時10分許,被告在本署接受驗尿送化驗後發現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而查知上情。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錢秋雄於偵查中之自白。待證事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警局尿液為其親採封瓶之事實。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000000000號)、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
待證事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待證事實: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事實。
二、按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原即應提起公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自明。惟就施用毒品之犯人,立法者認其係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不能與一般單純犯罪者等同視之,應先給予毒癮戒斷與治療之機會,故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例外規定就「初犯」及「五年後再犯」2種情形,未經觀察、勒戒程序前,不得追訴處罰,立法致策上冀以透過該治療程序而降低施用毒品再犯之機率。惟為達戒斷被告毒癮之相同目的,檢察官亦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253條之2第1項第8款之規定,採取附帶命履行條件之緩起訴模式,在追訴前先予被告進行戒癮治療之處遇。則足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觀察勒戒程序與刑事訴訟法所定之緩起訴所附帶命履行之戒癮治療程序,就給予被告戒斷毒癮處遇之本質上,並無差異,從而,果上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後,被告既已接受過毒癮戒斷治療處遇,即無庸再重複施予觀察勒戒,應回歸前揭基本罪刑追訴原則,逕予「追訴」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最高法院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惟被告若經檢察官為前開附帶命履行戒癮治療程序後,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2條第4款之規定,即可認定為「未完成戒癮治療」,縱前所為之緩起訴尚未撤銷,被告既係接受戒癮治療處遇而未完成,揆諸前開說明,更無再重復施以觀察勒戒程序之必要,檢察官仍應依法就其再犯施用毒品之部分逕予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522號裁判意旨供參)。
三、核被告錢秋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檢察官劉東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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