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他字第12號聲請人 楊亜婷
楊子豪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三 女非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相對人 楊蓮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楊蓮柏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8號),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102年度家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8號裁定確定在案,聲請費用並應由相對人負擔,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閱無訛。另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提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944元【計算式:8467×4+8467×(7+12+9)=270944】,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之,爰依職權連同法定利息在內而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