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林美麗 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朱金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2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再聲明異議狀」,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雅惠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呂宬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