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63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7年3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自裁字裁80-BC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證聲明異議以受處分人為限。
二、查本件受處分人為 黃李桂蓮 ,此有原處分機關97年3月11日高監自裁字裁80-BC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係由駕駛人甲○○聲明異議,此觀異議狀之記載甚明,亦據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明確,足認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無提起本件異議之權利,其異議為不適法,且無從命補正,自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