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356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佩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吳佩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釋明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因聲請狀所附回執收
件地址與債務人戶籍址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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