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1號原告花蓮縣深耕公益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振富 訴訟代理人 陳紹奎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訴訟代理人 李長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兩造契約之管轄合議及契約履行地均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