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17號
113年度簡字第264號113年度原簡字第19號113年度原簡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凱銓
陳霈澐
梁耀徽
羅美庚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田俊賢 律師
江宗恆 律師 楊中岳 律師被告 許瓊玖
鄭俊彥
葉文忠
吳明財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 律師被告 黃芮晨
劉明珠
林文興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 吳冬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劉邦繡律師被告 邱朝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 律師被告 黃莉丹
黃奕豪
張明仁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張祐誠 律師被告 黃玉琴
游淑珠
陳映菘
黃義謙
陳志強
藍婕妤
盧蓮慧
簡登豪
許紓庭
李世垚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育廷 律師被告 王耀欽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伊萍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 羅俊賢
楊毅軍
許暐仕
徐嘉進
秦毅偉
蔡政雄
黎建明
劉和協
廖臣祖
杜錫洲
謝寶珠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可馨 律師(解除委任)被告 呂信寬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 律師
劉宗源 律師被告 盧繼偉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被告 劉維茜
王槐卿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翎瑋 律師被告 陳羿 君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威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查原判決正本附表之證據欄後之欄位均遭裁切而未能完全顯示,與原判決原本之附表有所不符,且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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