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鄭文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799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