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良選任辯護人歐嘉文律師被告劉成峰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劉 雨承 選任辯護人歐嘉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491、29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雨承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散彈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6GAUGE制式子彈拾陸顆均沒收。
劉成峰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俊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俊良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或寄藏,竟仍基於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散彈槍及制式散彈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日晚間,在臺中市石岡區住家後方之東豐自行車道附近,受 黃鐘慶 (已於10
6年8月19日死亡)所託,而代為藏放保管具殺傷力之改造散彈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制式散彈24顆。
二、其後,劉俊良因家中寄藏槍枝不便,遂於同年9月3日晚間,駕車前往同事劉成峰位於臺中市○○區○○街住處之巷口,將前開槍彈交付予劉成峰保管,劉成峰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或寄藏,竟仍基於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散彈槍及制式散彈之犯意,收受後將前開槍彈而藏放在臺中市○○區○○街○○○號之住處。
三、劉成峰因工作時間較長,恐劉俊良來訪未遇,即於106年9月16日晚間8時許,在其住處房間內,將前開槍彈轉交予其堂弟劉雨承保管,劉雨承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具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非經許可不得持有或寄藏,竟仍基於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散彈槍及制式散彈之犯意,同意代為保管前開槍彈並允諾轉交劉俊良,劉雨承收受前開槍彈後,即將前開槍彈藏放保管在臺中市○○區○○街○○○號之住處房間內。
嗣劉雨承因涉槍砲及恐嚇罪經警於106年10月6日晚間8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劉雨承之住處搜索,而扣得前開槍彈,劉俊良則於具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檢警機關知悉其亦寄藏前開槍彈前,於106年10月7日上午主動向臺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自首,而自願接受裁判,而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及其等辯護人對本院下述所引用之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135頁反面至第138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及其等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依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於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員警謝 郁琛 、 李和倫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本院卷第61至72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一卷第19頁反面至20頁反面、第23頁反面至24頁反面)、本院106年聲搜字2089號搜索票(偵一卷第2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一卷第29至31頁)、現場照片(偵一卷第37至4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偵一卷第77頁)、槍枝初檢照片(偵一卷第79至8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槍保字第165、145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二卷第76頁、第81頁)、證人黃鐘慶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偵二卷第93頁)、本院107年度院槍保字第27號、29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27、第29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改造散彈槍1枝、制式子彈24顆為證。而扣案之散彈槍、子彈,經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定之散彈槍枝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
00),認係改造散彈槍,由仿散彈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另送鑑子彈24顆,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子彈,採樣8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1月14日刑鑑字第1068001912號鑑定書、鑑定照片8張(核交二卷第
3至4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所為,均係犯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
㈡按持有槍、彈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
繼續,亦即一經意圖犯罪而持有槍枝子彈,該罪雖告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之時為止(最高法院79年度臺非字第264號判決參照)。被告劉俊良自106年8月2日取得本案槍、彈時起,至106年9月3日將前開槍、彈交付被告劉成峰之行為,及被告劉成峰自106年9月3日自被告劉俊良收受前開槍、彈至106年9月16日將前開槍、彈交付被告劉雨承之行為,以及被告劉雨承自106年9月16日自被告劉成峰收受前開槍、彈至同年10月6日為警查獲止之行為,均屬持有行為之繼續,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劉俊良、被告劉成峰、被告劉雨承均以一行為,同時持
有上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具有殺傷力之子彈,而觸犯前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處斷。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情形。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並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倘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而對犯罪行為人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事已發覺。(最高法院72年臺上第641號判例要旨、10
7年度臺上字第1659號判決要旨參照)。
1.被告劉雨承部分被告劉雨承及其辯護人固爭執本案關於被告劉雨承部分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然查,證人即現場執行搜索員警 謝郁 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被告劉雨承涉嫌於106年7月25日晚間持槍至加油站為恐嚇犯行,故向法院申請搜索票,搜索前被告劉雨承沒有主動告知其持有本案槍彈,搜索時先搜索被告劉雨承的車子,並依搜索票准許內容搜索被告劉雨承住所,當時被告劉雨承帶伊們去三個不一樣房間,都不是他房間,伊們覺得被告劉雨承很可疑一定有什麼違禁物,後來被告劉雨承帶伊們去他真正的房間,臉色就非常不對,伊們請被告劉雨承先交出違禁物,被告劉雨承先交出K盤,可是他的神情還是不對,額頭整個一直冒冷汗,伊們就懷疑被告劉雨承還有其他違禁品,被告劉雨承還是沒有拿出來,伊們就去他的床頭櫃打開,搜到本案槍彈,當時一打開就看到半透明保護膜,包著長型物品,伊一拿就知道是槍械,因為有一定的重量,伊認為伊們搜索前已再三請被告劉雨承主動交出違禁品,然本案槍枝係搜索後查獲,故認為被告劉雨承不符合自首要件(本院卷第68至69頁、第71頁反面)等語;另證人即現場執行搜索之員警李和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因為被告劉雨承涉及持槍恐嚇的案件,所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目的是要搜槍,搜索前,被告劉雨承沒有主動告知他另外持有本案槍彈,當日搜索自2樓開始,被告劉雨承先帶伊們去2樓的房間,總共帶伊們去3、4個房間,但都不是被告劉雨承的房間,後來伊們跟被告劉雨承說如果再不老實講,就要請他的父母帶伊們去他的房間,被告劉雨承才帶伊們去他的房間,到房間後,伊們跟被告劉雨承說有什麼東西你自己拿出來,被告劉雨承是從電腦光碟機抽出一個K盤,後來方由員警謝郁在床頭櫃搜出本案改造散彈槍;伊們進被告劉雨承房間時,有無詢問被告劉雨承是否藏有違禁品,但被告劉雨承只有把K盤拿出來,改造散彈槍及子彈並非主動交付,伊認為本案中被告劉雨承並不符合自首的規定等語(本院卷第64至65頁、66頁反面至第67頁);此外,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2至106頁),則員警搜索過程核與證人 謝郁琛 及李和倫證述情節相符,從而,本案係偵查機關接獲線報,認被告劉雨承涉及恐嚇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其後經員警搜索扣得如前開槍彈之經過情形,業經證人李和倫及謝郁琛證述如前,既被告劉雨承於搜索過程間,先隱瞞本案槍彈真實藏放地點、於員警至其房間後又僅提供k盤亦無主動報繳本案槍彈、且本案槍彈擺放之床頭櫃本即為員警所持搜索票搜索案由即所涉槍砲案件之標的可能藏放之地點,則被告劉雨承於員警多次請其自動報繳前開槍彈仍未如實提供,且警偵機關於查獲被告劉雨承本案犯行前,對被告劉雨承之犯行已有合理之懷疑,要非被告劉雨承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即無自首減刑規定之適用。
2.被告劉成峰部分證人李和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搜索扣押本案槍彈後,當場被告劉雨承有說是他哥哥即被告劉成峰給他的等語(本院卷第65頁),另證人謝郁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被告劉雨承房間搜得本案槍彈後,有問被告劉雨承槍彈來源,當時被告劉雨承有說槍彈是他堂哥被告劉成峰及被告劉成峰的朋友寄藏的,因為被告劉成峰與劉雨承住隔壁,當天有請被告劉雨承的家人請被告劉成峰及其友人到案說明,否則警方還是會寄發通知書,因在搜索現場就知道被告劉成峰這個人,所以認為被告劉成峰不符合自首的要件等語(本院卷本院卷第69頁至反面、第71頁反面),既被告劉雨承於106年10月7日到案前,具有偵查犯罪權之員警業經被告劉雨承之供述而確知其身份,即與自首之要件不相當,難認符合自首之規定。
3.被告劉俊良部分證人李和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劉雨承說是其堂哥被告劉成峰的朋友放在這邊的,但沒有講到這個人是誰,一直到隔天被告劉成峰把被告劉俊良帶來伊們偵查隊,伊們才知道被告劉俊良身分,在被告劉成峰把被告劉俊良帶到偵查隊前,伊們不知道被告劉俊良這個人,被告劉俊良是在沒有警方通知下主動到案的,另搜索完後被告劉雨承就被伊們帶回警局,搜索過程中被告劉雨承無法通知被告劉成峰或被告劉俊良,伊認為本案中被告劉俊良比較符合自首的規定等語(本院卷第67頁),另證人謝郁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被告劉雨承房間搜得本案槍彈後,有問被告劉雨承槍彈來源,當時被告劉雨承說槍彈是他堂哥被告劉成峰及被告劉成峰的朋友寄藏的,但被告劉雨承講不出被告劉成峰朋友的年籍,隔天早上被告劉俊良與被告劉成峰一起到警局,伊們於製作警詢筆錄前不知道被告劉俊良是槍枝的持有人,是詢問後才知道被告劉俊良的真實身分,因此認為被告劉俊良是自己到案,符合自首的要件等語(本院卷第69頁至本院卷第71頁反面),從而,既被告劉俊良於106年10月7日到案前,有偵查犯罪權之員警均尚未知悉其年籍及所犯罪行,亦無其他之可疑認其就本案罪行發生嫌疑,即主動到案說明,堪認符合自首之條件,應依法減輕其刑。
㈤按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
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
4項定有明文。
1.被告劉雨承及劉成峰部分查被告劉雨承經搜索查獲本案槍彈後,業已供出槍枝來源為被告劉成峰,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偵一卷第12至14頁、本院卷第135頁),另被告劉成峰於本案搜索隔日到案說明時亦已供出槍枝來源為被告劉俊良(偵一卷第16至17頁),兩人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為被告劉俊良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5頁),自應分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劉俊良部分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其立法本旨在鼓勵犯上開條例之罪者自白,如依其自白進而查獲該槍彈、刀械之來源供給者及所持有之槍彈、刀械去向,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時,既能及早破獲相關之犯罪集團,並免該槍彈、刀械續遭持為犯罪所用,足以消彌犯罪於未然,自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以啟自新之必要,故犯該條例之罪者,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若並未因而查獲該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即與上開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第6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並稱其係向 黃鍾慶 取得扣案之改造散彈槍,惟黃鍾慶業已死亡,有戶役證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偵二卷第93頁)。準此,本案並無因被告劉俊良供述而查獲其槍枝來源,或因此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無從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之規定,予以減刑。
㈥再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情節輕微、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51年臺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3人持有扣案槍彈之時間非短,持有之改造散彈槍枝及子彈殺傷力非低,對於社會治安及人民安居樂業之期待構成威脅,所生危害不容輕忽,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科處法定最低度刑亦嫌過重之情事,是本院認為本案尚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適用餘地。
㈦爰審酌被告劉雨承、劉成峰、劉俊良均明知持有槍枝及子彈
,係為法所嚴禁之行為,竟仍擅自持有前開改造散彈槍及子彈,其所為業已對公眾安全與社會治安造成潛在之危害,誠屬可議,惟因被告3人於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足徵其犯後態度尚佳,且其持有前開槍彈期間並未持以供其他犯罪所用,並考量被告3人持有前開改造散彈槍及子彈之期間、所持有槍彈之數量非鉅,及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之改造散彈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鑑
定結果具有殺傷力,業如前述,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口徑12GAUGE制式子彈24顆,採樣8顆經鑑定結果,
均具有殺傷力,亦如前述,未經試射之16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法不得持有,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8顆子彈業經試射擊發而裂解,其所剩之彈殼、彈頭,已不具有子彈之功能,顯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至扣案之瓦斯空氣手槍1支經鑑定結果不具殺傷力,另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月25日刑鑑字第1068001861號鑑定書(核交二卷第6至9頁)在卷可稽,另K盤1個、高爾夫球桿1支與本案均無相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㈠檔名:MAH01195⒈0分0秒至0分27秒:
三名員警及被告劉雨承在劉雨承住所內,沿樓梯上樓前往房間察看。
⒉0分28秒至1分18秒:
⑴劉雨承帶同三名員警進入第一間房間,該房間床上鋪有小熊圖
案之床單、HelloKitty圖案之枕頭。且員警表示房間內之信件皆為劉雨承之姊所有。員警質疑該房間為女性房間,經劉雨承表示其係因姊姊搬出去後始搬入該房間。
⑵員警大略查看第一間房間後,質疑該房間並非劉雨承所有。劉
雨承表示其房間其實為另一間,員警及劉雨承離開第一間房間。
⒊1分19秒至2分3秒:
⑴劉雨承帶同三名員警進入第二間房間,該房間床上鋪有玫瑰花
圖案之粉紅色床單、床頭櫃放置小熊布偶。員警質疑該房間亦非劉雨承之房間,劉雨承表示該房間係其母幫其整理的。
⑵員警請劉雨承自該房間拿出私人衣物,劉雨承推開衣櫃之拉門
,經員警查看,該衣櫃內皆為女性衣物。員警及劉雨承離開第二間房間,並請劉雨承帶其等至劉雨承真正之房間。
⒋2分4秒至2分53秒:
⑴員警向劉雨承表示其等均有搜索票,切勿耍弄員警。
⑵劉雨承帶同警方上樓欲前往第三間房間途中,劉雨承之父親(
平頭、赤裸上身,下稱 劉父 )出現,並質疑劉雨承「你現在在幹什麼?」。經員警向劉父表示其等為東勢分局員警後,劉父持續質疑劉雨承現在做了何事,員警向劉父解釋後,表示結束後會向劉父說明原委,劉雨承及三名員警繼續上樓梯走向第三間房間。
⒌2分54秒至3分44秒:
⑴劉雨承帶同三名員警進入第三間房間,員警查看該房間衣櫃內
之物品,其中一位員警質疑劉雨承房間為何有樂高玩具,劉雨承表示其有在玩樂高。
⑵員警查看床邊櫃、書桌抽屜,並質疑為何裡面會有衛生棉,劉雨承表示係其女友之物品。員警持續查看第三間房間。
㈡檔名:MAH01196⒈0分0秒至0分25秒:
錄影器材改由 謝警 操作。
員警向劉雨承表示勿「呼嚨」其等,並發現劉雨承開始不尋常之流汗。員警詢問「有無東西」,劉雨承仍搖頭並回答「沒有」。
⒉0分26秒至分秒:
三位員警、 劉承雨 進入第四間房間。該房間內已見劉父在內。
員警:這個才叫做男生的房間。我跟你講,在我們還沒搜之前,
你有什麼…員警:你有什麼,自己拿出來,跟我們搜到不一樣。
劉父:沒關係,我了解一下。
員警:你坐旁邊看。
員警:沒關係,我們會錄影啦,你這樣他壓力很大。
【劉父走向房間門口】劉父:沒有,我覺得說,該承擔,自己做錯事情該承擔。
謝警:來,你東西放在哪裡?【劉雨承翻開書桌之左側抽屜】雨承:沒有什麼東西。
謝警:沒有什麼東西,你為什麼帶我們走三次?甲警:直接,直接趕快啦。
謝警:我跟你講,我們…雨承:以前的東西…甲警:把以前的拿出來,在哪裡?◎3.1分4秒【劉雨承打開電腦主機光碟盤】雨承:這很久了。
甲警:很久了?這是什麼?雨承:就盤子啊。【坐在電腦桌前之椅子上】【 李警 開始搜索電腦主機光碟盤,並取出一銀色金屬盤子打開查看】謝警:K盤?你是拉K還是安非他命還什麼?雨承:沒有沒有,就…謝警:K盤?雨承:以前有在抽菸。
甲警:有「瞪」(音譯)K菸就對了。
謝警:啊那個咧,新的咧,咖啡包咧?雨承:沒有啦,很早沒有啦。
謝警:可以去驗尿沒關係啊,一定會驗。
雨承:好。
【李警打開抽屜查看其內物品】謝警:我跟你說,可是以你剛才態度,你不可能只有這個東西。
甲警:你這個房間絕對還有東西。
謝警:你覺對房間還有東西,你要自己拿,還是我們搜?我們搜,我跟你說,我就不客氣了喔。
那個,爸爸,那個里長那邊我們小隊長在那,你跟他問一下好嗎?劉父:你叫他全部承認交出來。
謝警:嘿啦,這我們已經來了。
【李警、甲警圍繞劉雨承,請其自己交出物品】雨承:可以搜的東西,就這個而已呀。啊可以驗沒關係呀。
謝警:好啦,你爸爸下去了啦。啊你東西,你要不要自己拿?雨承:真的沒有。
甲警:我跟你說,我們翻就開始,自己翻了喔。
雨承:真的沒有啦。
【李警持續翻找書桌抽屜內物品】謝警:我跟你說,因為你給我們的態度是,你帶我們走三次錯的
地方,那三個房間我們一進去就發現那不是你的房間,因為我們都是男孩子,知道嗎?一進來,你看,這就是男孩子的房間嘛,會放軍服,會有菸,會有酒…甲警:這上面就直接是你的名字。
謝警:對呀,會有你的東西,隨隨便便都是你的東西,你那兩間
,一看就不是你的東西,你就在說謊,你看你流汗流成這樣了,你有沒有看?雨承:(臉上有汗水之光澤,並以手擦拭臉上汗水)沒有讓家裡知道。
謝警:那,今天我們都已經帶搜索票過來了,好不好?你要這樣的話,我們等一下也是就是整間翻,你自己拿出來。
雨承:沒有啦(再以手擦拭臉上汗水)。
謝警:我跟你講,不可能,不可能只有這個。
雨承:就真的沒有了。
【李警查看桌上物品】謝警:既然你會藏在主機裡面,那音響裡面那個我們就要都要看囉。
甲警:我們都要拆了囉。
雨承:,沒關係,那你就拆呀。
謝警:好。
◎4.3分5秒【錄影器材改由甲警操作,李警、謝警繼續搜索屋內書桌、電視櫃,劉雨承坐在書桌前椅子觀看員警搜索情形】甲警:這間就有像他的。
謝警:對呀,這間就有像你的房間,我的搜索包在這。
甲警:我拿著。要不要戴手套?那邊還有很多手套。
◎5.3分41秒【謝警戴上搜索手套,劉雨承起身走向小茶几取出衛生紙擦拭臉上汗水】甲警:這樣我們不輕…不輕放了喔!雨承:嘿。
甲警:好,你確定了喔,你選擇的。
謝警:讓你有機會讓你拿,啊如果真的有不該有的東西就自己拿
出來,啊你說都拿出來了嘛喔?雨承:(一邊擦汗、一邊點頭)甲警:還有沒有要講的?不玩文字遊戲,大家都是男人,直來直往。
雨承:我在想,我不知道怎麼跟我爸面對。
謝警:蛤?甲警:我跟你講啦,現在誠實面對就是唯一的啦。
謝警:誠實是唯一的路啊。
◎5.4分18秒【謝警(身影未完全入鏡)彎身翻找床鋪左邊櫃子】甲警:如果這樣我們清一次全部清乾淨了,你真的有心要改,下
次別的單位一定還會過來,就搜不到東西,自然就可以面對,如果下一個單位又搜到東西,你又說是上次留下來的,那沒人會理你。
雨承:(點頭)甲警:好,啊你要自己講還是我們繼續找?雨承:我先跟我爸講一下…甲警:你要去哪裡?雨承:沒有,先跟我爸…甲警:你先等一下再講,你先把該拿的東西拿出來。
謝警:你在這邊。
◎6.4分43秒⑴【劉雨承站立、面向床鋪方向】⑵【李警坐在書桌前持續翻找抽屜內物品】⑶【甲警操作錄影器材質問劉雨承】甲警:有沒有…有沒有還有其他東西?來,直接講啦。
謝警:東西放哪裡?雨承:啊?(以右手食指指向床鋪方向)甲警:東西在哪邊啦?【謝警以右手伸進床頭櫃內】甲警:什麼東西?◎7.4分55秒【謝警以雙手在床頭櫃內取出一長型紙盒,其內有一綠色紙盒,該紙盒內露出數枚霰彈,另有一支以塑膠套包裝之黑色霰彈槍】雨承:霰彈槍。
甲警:霰彈槍。
謝警:子彈。霰彈槍、子彈。
【謝警將該紙盒連同上述物品取出置放於床鋪上】謝警:霰彈槍!啊你爸知道這件事嗎?甲警:打給「 詹小 」(音譯)。
謝警:打給「詹小」。還有沒有東西?甲警:這是誰的?謝警:這個誰的?雨承:哥的朋友寄放的。
謝警:哥的朋友寄放的?哪一個哥哥?【謝警復回頭查看上述床頭櫃,李警亦走向該紙盒旁】謝警:啊?欸!這是大殺傷力的武器捏!李警:你擔不起啦。
謝警:你擔不起捏!【謝警拿起該塑膠套包覆之霰彈槍】李警:欸,郁琛…裡面還有…謝警:我知道。
甲警:我打給那個啦…我會先把…
8.5分24秒【謝警將霰彈槍自塑膠套取出】謝警:裡面還…你有沒有清過了?雨承:沒有,沒動過。
【謝警滑動槍機查看】謝警:沒有子彈。
甲警:叫他直接上來,叫「詹小」直接上來。
【謝警持續查看該霰彈槍】甲警:來。
謝警:先收進去囉。
甲警:嗯。
【謝警將該槍放置床鋪上】
9.5分44秒甲警:來,我跟你講。
李警:宣讀權利喔,你現在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現在警
方正式逮捕你喔。你叫什麼名字?雨承:劉雨承。
甲警:劉雨承。
李警:密碼?雨承:喔。7788。
李警:啊?雨承:7788。
10.17分15秒至18分26秒員警:【整理搜索到之槍彈】這可以裝6粒喔?雨承:我不知道。
員警:你不知道?雨承:我沒使用過員警:你說這槍是誰的?雨承:堂哥員警:什麼名字?雨承:劉成峰。
員警:還是要辦啦雨承:他說他朋友要借放,但他都不在家,所以借放在我這,改天要拿時,再叫我拿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