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86號聲請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錢美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盈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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