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665號債權人 黃章源 債務人 彭靖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及郵局存款資料,其中勞保無加保單位,無郵局存款可供執行,其健保投保單位為法務部矯正署,經本院以在監在押系統查詢,債務人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是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第三人法務部○○○○○○○所在地位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