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10號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大山隆司債務人 黃筱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