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83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室債務人 黃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經查,債務人投保於友人煤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臺北市南港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