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0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089、12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並無電腦主機板可出售,竟於民國95年11月27日上午7時18分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拍賣之電腦主機板之訊息,並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以資聯絡,嗣甲○○於95年11月27日上午9時39分許,在嘉義市○區○○○街○○○巷○○○號上網,見乙○○刊載該不實拍賣訊息,誤以為真實,致其陷於錯誤,參與競標而標得電腦主機板1片,乙○○見甲○○遭詐騙後竟食髓知味,又於95年11月28日向甲○○佯稱其尚有其他主機板可販賣,致甲○○陷於錯誤,乃許諾另購買電腦主機板共13片,並於95年11月28日晚上9時1分許,前往嘉義市某郵局之提款機前,匯款新臺幣(下同)6,500元至乙○○指定不知情林孟瑩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遭乙○○提領一空,迨甲○○遲未收到商品,悉知受騙;乙○○又於96年1月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見 李維哲 (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38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刊載之拍賣手機之訊息,並留有臺中商業銀行逢甲分行(下稱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2月1日上午8時14分許,在「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網站,刊載不實販賣IntelCore2DuoE6300電腦微處理器之訊息,並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以資聯絡,用以詐騙購買該微處理器者匯款及向李維哲詐取手機之用,嗣丙○○於96年2月1日上午8時27分許,在嘉義縣○○鄉○○路○○○號上網,見乙○○刊載該不實拍賣訊息,誤以為真實,致其陷於錯誤,參與競標而標得,於96年2月1日下午1時18分許,前往嘉義縣○○鄉○○路某超商附近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提款機前,匯款4,500元至乙○○指定之李維哲上揭臺中銀行帳戶內,乙○○復向李維哲詐稱其已匯款,致李維哲陷於錯誤,交付手機1支予乙○○,迨丙○○遲未收到商品,悉知受騙。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因上開條文明訂法院管轄乃屬土地管轄,則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位在臺北縣土城市,其管轄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縱對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有考核督導之權限,惟此乃屬司法行政範疇,而非認定管轄權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2544號、87年上易字第82號、87年度上訴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㈠被告乙○○之戶籍設於臺南縣官田鄉湖山村烏山頭114號,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第12302號偵查卷第4頁、第3846號偵查卷第7頁),並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再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犯罪地分別在嘉義市及嘉義縣,亦有起訴書在卷可憑。㈡本件檢察官於96年10月19日提起公訴時,被告乙○○因另案之詐欺案件在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而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係位在臺北縣土城市○○路○○號,其管轄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而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縱對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有考核督導之權限,惟此乃屬司法行政範疇,而非認定管轄權之依據,是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時之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內至明,又被告於96年10月31日經交保而當庭釋放出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是當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96年11月7日繫屬本院時,被告所在地亦已非在本院轄區至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乙○○之住居所、犯罪地及起訴時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對本件則有管轄權,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容有未合。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許永煌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