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興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9年7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7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9年7月14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9年7月13日邀同第三人鍾興蓮、 彭義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400萬元、4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款至102年9月19日,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約定書、借據、帳務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如附表土地編號1所示土地範圍逾1004/100000部分超過抵押權設定範圍,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汐止區│北山││549│建│8599.61│1004/10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351│新北市汐止區康│新北市汐止區北│鋼筋混凝土造│4層:373.08│陽台:│全部│││││寧街169巷31之1│山段549地號│13層樓房│合計:373.08│45.69││││││號4樓之2│││││││├─┴──┴───────┴───────┴──────┴───────┴─────┴──┴─┤│共有部分:2374建號13531.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4/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