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乙○○
號丙○○
共同送達
之3號相對人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貳仟元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有民法第873條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戊○○為向其借用新臺幣26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7月22日,並由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30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於97年1月28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三紙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98年5月25日以苗院燉非平98司拍108字第14414號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陳述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