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誌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誌憲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誌憲於102年6月7日下午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1段行駛時,與告訴人 謝宗軒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王誌憲於攔下謝宗軒後,復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妨害名譽之犯意,趨前公然對謝宗軒辱罵「幹你娘」、「想被人家幹,就下來」、「臭俗辣」(臺語)等穢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訴妨害公眾往來危險罪及恐嚇罪部分,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王誌憲所犯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宗軒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