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99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9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桂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肆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零壹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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