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消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消小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傑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勍

被上訴人

原告 林政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27,317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劉勍」,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僅有「 張剛錞 」簽名,並無任何「劉勍」之簽章,則本件上訴之法定代理亦有欠缺,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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