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 洪鎧麟 上列原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所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未檢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此部分請補充提出。
三、次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載明當事人之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之名稱與住居所。原告所提書狀中並未敘明被告機關代表人地址(同被告機關地址),此部分亦請補正。
四、綜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影本)各1份(均含附件),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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