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6號原告 邱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三峽區麻園區752、753、753-1、754、754-1、755、760、770、771、772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邱月貞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8萬9,8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6,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余佳蓉編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1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114.0132,200元3,671,122元2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123.9232,200元3,990,224元3新北市○○段00000地號土地10.8732,200元350,014元4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126.4532,200元4,071,690元5新北市○○段00000地號土地13.8532,200元445,970元6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59.4432,200元1,913,968元7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80.5932,200元2,594,998元8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26.4332,200元851,046元9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208.5312,600元2,627,478元10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212.1712,600元2,673,342元總計23,189,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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