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2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菁漢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案號:
108年度調偵字第1352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菁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12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號其所經營之麵店內,因與來店催討債務之告訴人 莊文瑩 發生爭執,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徒手與告訴人莊文瑩拉扯並推撞之,致告訴人莊文瑩當場受有頭部及右手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魏菁漢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魏菁漢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莊文瑩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10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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