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9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張士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