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小字第72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72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官俊利

被告歐啟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順輝

書記官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717元,及就其中新臺幣72,343元自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5,7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