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鐘在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鐘在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4日止累計254,102元正未給付,其中82,202元為消費款;168,30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孫竹梅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鐘在清│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2202││6月25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