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5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