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三號聲請人 陳世川 律師(即 潘威中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潘威中與 戴國斌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梁玉芬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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