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24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蕭全宏 被告 林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本院卷第25頁、第42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於民國98年8月1日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將美商花旗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原告,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09800316561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是就美商花旗公司分割予原告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等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原告概括承受。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9年7月6日向原告請領MASTER信用卡(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並開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繳付按約定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並應繳付逾期滯納金。詎被告自108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截至108年8月1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8萬7,073元尚未給付(其中17萬2,103元為消費本金、1萬4,064元為利息、906元為費用),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104年8月27日向原告申辦滿福貸信用貸款200萬元,並經原告核准動用200萬元,分36期攤還,且以週年利率
5.99%固定計息;後於105年3月8日申請動用94萬8,000元,分48期攤還,且以週年利率16.99%固定計息。又上開借款,如未按期給付足額應攤還金額,則均按約定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且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8年3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77萬7,277元未清償(其中72萬5,038元為本金、3萬1,777為遲延利息、2萬462元為費用及月付金利息),被告依約除應清償上開積欠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花旗˙HAPPYGO聯名卡月結單、滿福貸本息電腦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2頁、第61至93頁、第99頁至139頁、第143頁至145頁、第155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據此,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8年度訴字第4246號│├──┬────┬──────┬──────┬─────────────┤│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卡│18萬7,073元│17萬2,103元│自108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2│滿福貸│77萬7,277元│72萬5,038元│自108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信用貸款│││止,按週年利率16.99%計算│├──┴────┼──────┴──────┴─────────────┤│合計│96萬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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