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8號原告 陳煒仁
陳李寶桂 被告 許逸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違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已繳1,000元後,應補繳18,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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