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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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鋒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鋒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被告張鋒宇因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7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經諭知具保後亦覓保無著,衡酌其無固定住居所,且有逃亡事實(經通緝後緝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限將屆,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本件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在案,且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前經本院再命其以新臺幣2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迄今仍覓保無著,未能確保其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14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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