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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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鋒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鋒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被告張鋒宇因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7日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經諭知具保後亦覓保無著,衡酌其無固定住居所,且有逃亡事實(經通緝後緝獲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限將屆,復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本件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在案,且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前經本院再命其以新臺幣2
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迄今仍覓保無著,未能確保其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應自114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