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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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李玫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807元

李玫芳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988元

李玫芳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104元

李玫芳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0399元

李玫芳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96195元

李玫芳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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