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67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674號

原告南帝國㈠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俊堯

訴訟代理人 陳淑珍

被告 魏育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695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住戶(臺中市○○區○○街00○0號

  ),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合計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76951元未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管理費積欠清單等

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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