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7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債務人楊耿豪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 楊永安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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