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7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文村選任辯護人劉惠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許淞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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