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5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周其勝
被 告 李晉銘
被 告 李合祥
被 告 王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5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