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 林健富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王建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811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強制執行,嗣聲請人對系爭執行事件提起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本案),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
二、聲請人提起本案後,相對人已撤回系爭執行事件(本案卷第
12、14、15頁),聲請人亦撤回本案(本案卷第23、24頁),均有書狀為憑,是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已無實益,亦無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爰以駁回,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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