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9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李嵩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捌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嵩山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9,180元,專案補償款22,506元,共計31,68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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