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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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消費借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債務,而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0條已載明:「…,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足認兩造間有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