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力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力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力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
1年9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8月3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126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鄧力雲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經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於98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8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121126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